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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方案

浏览次数:7501次 发布时间:2016-09-14 【关闭】 字体:   


财产清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为了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财产清查的目的,确定各项财产清查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是YJBYS小编分享的国有企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欢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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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提供决策依据。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状况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等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真实、完整地了解掌握国有资产状况,为资产确权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为推进资产的分类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规范资产管理,实现动态监管。进一步健全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规范、实时、动态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制度,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做到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实物相符、固定资产明细账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相符。
  (三)强化源头管控,实现“三个结合”。抓好资产配置,强化财务管理,把好入账关口,实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整合国有资源,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和推进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建设,提高运营效益。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不同状况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镇要绘制一张资产平面示意图,其中闲置资产要加以标注;一处闲置资产至少配一张照片及一份说明材料。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完善责任体系,实现长效管理。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包括所有财务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要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方案,建立起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同时,加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监管力度,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管、监管有力”的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0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
  2、行政单位附属的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
  3、重点清查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
  三、清查的依据和内容
  (一)资产清查的依据。
  1、账内清查依据。以2015年10月31日反映的各单位财务账为依据。
  2、账外清查依据。以单位实地盘点申报、社会举报、工作组核查为依据。
  (二)资产清查的内容。
  对全镇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清查: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公共基础设施;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5、文物和陈列品;6、图书档案。
  四、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查方法。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的办法,根据隶属关系分系统进行。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理和登记,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本单位资产的全貌和实际状况。
  魏庄镇政府要做好机关和所属部门、所属街道及附属经济实体等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表格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清查步骤。
  1、准备动员阶段(10月 20日至 10月31日)。
  组织召开全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清查具体工作。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体系;下载制作有关表格、报表,将本单位的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文件报镇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财政所)备案。(联系人:张学,联系电话:13965268777 )
  2、自查申报阶段(11月1日至 12月10日)。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和报表的填制汇总工作;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应入单位财务账的资产全部记入财务账后再如实填报清查表中所列内容。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审核自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将已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清查表格,连同电子版表格、说明材料一并报镇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财政所);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上报。2014年12月份和2015年10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打印、盖单位公章后(包括电子版)报镇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及各村的资产平面示意图和闲置资产照片及说明由镇财政所长与村镇建设所所长共同负责完成,与资产清查汇总表格同时上报。
  3、审核复查阶段(12月11日至 12月31日)。
  从12月11日开始,镇政府安排核查工作组,及时对国有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核对,核实资产实物、资产账务、资产清查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否统一,核实有无瞒报、漏报和隐藏国有资产,核实资产收益是否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对上报不及时或表格汇总质量不高的单位要进行实地督查推进。核查人员要在单位清查表上签字确认,以明确核查责任。
  4、整改处理阶段(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月25日)。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资产核查结果,对盘盈的资产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调整单位财务账,增加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的资产卡片;对盘损的资产按资产处置程序,经批准后调整单位财务账,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处置”模块进行处置,以达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针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5、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1月26日至 2016年1月31日)。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晰资产产权,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真正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制定和完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五、组织机构
  为保证此次全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由负责人任组长、资产专管员等人员任成员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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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面发动。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缜密布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密切配合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工作;足额落实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安排所需车辆,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证质量,不走过场。要确保清查质量,对历年来形成的对外投资、内部经营、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要逐项排查,真实反映。要全面盘点、清查国有资产存量,逐一核对相关账目。
  (三)严肃纪律,依法办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漏报和隐藏国有资产,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产资料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及时协调,加强督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业务指导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督查推进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中组织得力、清查表质量高、清查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七、本方案由镇国资办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二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中央部门单位和各省(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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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2月-9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016年9月30日前,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中央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省(区、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省(区、市)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操作系统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方和中央部门,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